稅稅唸學堂/夫妻放棄增資認股給小孩認 竟被課2億贈與稅

2020-11-25 19:24經濟日報 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

圖片來源: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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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老闆(化名)夫妻兩人胼手胝足打下一片天,決定慢慢讓下一代接手。

106年6月董事會通過增資案要發行1,000萬股,增資1億元,每股認購價格10元,夫妻放棄認股,由兩個孩子認。

中區國稅局以增資後每股淨值120元,按差價每股110元計算贈與額,何老闆夫妻兩人被核課2億元贈與稅

中區國稅局官員說:「以前這種案件按所漏稅額加罰一倍,何老闆夫妻兩人要罰2億元,補稅、罰款合計要4億元。

財政部去(108)年6月發了新的解釋令,現在不罰了。」

中區國稅局輔導夫妻二人補申報贈與稅,只加計利息,連滯納金(補稅額的15%)都沒要。

先來看罰款的部分,「不罰」對納稅人是很大的利益。

中區國稅局說不罰了,倒不是善心來著,是依法行事,來看看法令的變化。

高雄市國稅局(現稱高雄國稅局)核課了一件發生在95年的類似案件,呂爸爸(化名)放棄現金增資認股,給他的大兒子和三兒子認,爸爸被核課1.1億多元贈與稅,罰所漏稅額一倍,罰款1.1億多元。

放棄認股改洽特定人是合法的,卻被財政部認為是逃漏稅行為,納稅人多有不服。

於是在民國100年11月發了個解釋令(台財稅字第10004533940號令),在此之前的案子免罰,但明確宣示後,在此之後的案子應罰。

呂爸爸案子在打行政救濟官司,屬於未確定案件,1.1億元的罰款後來被撤銷了。

100年11月後的類似案子要罰。

而到了105年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三讀生效後,情勢變了,又可以不罰了。

納保法第7條規定,合法手段的「租稅規避」不罰,只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什麼案子屬「租稅規避」?

各國稅局在判斷上可傷腦筋了,直到去(108)年6月台財稅字第10804562880號令出爐,把100年11月那則解釋令中放棄增資認股的應罰條款給刪了,才確定自此以後不罰了。

不罰了,至少何老闆夫妻不用擔心2億元罰款。

接下來談本稅。

中區國稅局官員解釋何老闆的贈與案。

直接引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核課。

什麼叫做「贈與」,第4條這麼說: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何老闆夫妻放棄認股權利,這放棄行為本身是有「經濟利益」的,利益由兩個子女允受,國稅局會就這利益產生稅負。

官員指出,認定這類贈與案件,通常贈與人要是公司的董事長、董事等,對公司具掌控力,能夠讓自己放棄的認股權利由兒女承受。

其次,雙方屬二親等,有循私的理由。

何老闆是董事長、老婆是董事,兩人掌控公司。親子之間屬一親等,在二親等之內。

認定贈與之後,要計算贈與額。

中區國稅局找出「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是106年10月15日,再找出這基準日的每股淨值。

認股基準日是贈與日,基準日的每股淨值是加計增資股之後計算的,官員指出,通常會計師會出具簽證報告,簽證的資產負債表上會有這個數字,這是增資股的真正價值。

何老闆公司的認股基準日每股淨值是120元,兒女的認股價格一股10元,一股的差價是110元,每股差價再乘上認股數就是贈與額。

贈與稅是對贈與人課的,要去算何老闆夫妻放棄認股權利等同贈與多少價值。

何老闆放棄的認股數是600萬股,600萬股×110元=6.6億元,贈與總額是6.6億元。

官員說,何老闆106年度的贈與免稅額220萬元先前已經用完了,直接帶入稅率級距公式計算。

106年恰是贈與稅制的分水嶺,106年5月11日以前適用單一稅率10%,106年5月12日以後適用三級制,何老闆贈與日落在10月15日,於是按三級制贈與額逾5,000萬元的速算公式:

6.6億元贈與淨額×20%稅率-375萬元累進差額=1億2,825萬元贈與稅。

官員說,上述是本稅,還要加計利息。 何太太是贈與400萬股,同樣的,當年度的贈與免稅額已經用完了。

按速算公式:

(400萬股×110元)×20%稅率-375萬元累進差額=8,425萬元。還要加計利息。

何老闆夫妻兩人合計要繳的贈與稅超過2.1億元。

(本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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