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領得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因共有人之一契稅訴訟遭稅捐機關囑託地政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可否辦理用途變更、室內裝修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參考。

建築管理組發布日期:2001-04-06

內政部地政司函 90.04.06.地司(7)發字第9000999號

說明:

一、依據貴署90年3月16日90營署建管字第014084號函副本辦理。

二、按「土地法第78條第8款所稱限制登記,謂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前項限制登記,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及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及「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分別為土地登記規則第124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所明定。

本案建築物已辦竣禁止處分登記,則其合法建築物辦理用途變更、室內裝修等是否有礙禁止處分登記權利人(稅捐稽徵機關)請求權之行使,係屬事實認定問題,宜逕洽禁止處分之權利人表示意見。

本案謹提供上開規定,請參酌。

最後更新日期:201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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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函釋(示意照)

禁止處分(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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