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土地法第 104 條疑義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500178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10 日
要旨: 關於土地法第 104 條疑義
主 旨:關於土地法第 104 條規定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
說 明:
一、復 貴局 95 年 5 月 3 日台財產局管字第 0950013323 號函。
二、按土地法第 104 條第 1 項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立法意旨在於使房屋與基地之所有權合歸於一人所有,使法律關係單純化,以盡經濟上之效用,並杜紛爭。準此,本條之立法目的既係重在房屋與基地之所有權合歸於 一,並盡經濟上之效用,則該建物合法與否應非重點,亦即本條所稱 之「房屋」應不以合法房屋為限。
惟民法第 148 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本條誠信原則乃任何權利行使與義務負擔之共通指導原則,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向基地所有權人主張土地法第 104 條第 1 項之基地優先承購權時,亦不外。若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等人係以不合法之房屋,違反誠信原則之方法,主張土地法第 104 條第 1 項之基地優先承購權以阻斷其他人購買基地時,自應為法所不許。附為敘明。
正 本: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副 本:內政部、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 土地法 第 104 條(100.06.15)
- 民法 第 148 條(91.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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