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其面積不得超過第3條第1項之建築物基地面積,且最高以1,000平方公尺為限

內政部營建署111.02.16營署更字第1111024550號函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1月25日新北更推字第1114671200號函。

二、按本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另第5項規定,依第3條第2項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適用建築容積獎勵規定時,其面積不得超過第3條第1項之建築物基地面積,且最高以1,000平方公尺為限

三、又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危老獎勵辦法)第2條已明定,本條例第6條基準容積係指都市計畫法令規定之容積率上限乘土地面積所得之積數,且危老獎勵辦法規定之各項容積獎勵額度亦均以基準容積計算之,尚無以平均容積率計算之規定。是有關重建計畫容積獎勵之計算,請依法令規定,本於權責核處。

發布日期:2022-02-16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規範

 


第六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基準容積及增加建築容積總和上限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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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函釋(示意照)

都市更新權變後最小分配面積單元(示意圖)

平均重建計畫面積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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