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共用部分之屋頂平台可否作為約定專用部分?
答: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9條第2、3項規定: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前二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故除該屋頂平台在使用執照圖說上已載明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者不得約定專用外,在不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規定的條件下,屋頂平台得作為約定專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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