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部分之屋頂平台可否作為約定專用部分?

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9條第23規定: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前二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故除該屋頂平台使用執照圖說上已載明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者不得約定專用外,在不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規定的條件下,屋頂平台得作為約定專用部分。

本文出處

 


#土地買賣-高仕不動產

#共有土地#共有建物#透天厝#0912-913923高仕陳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房地產買賣陳總 的頭像
    房地產買賣陳總

    房地產陳總部落客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