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第12條之優先購買權人及優先順序

地籍清理條例第12條之優先購買權人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

(二)基地或耕地承租人。

(三)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

(四)本條例施行前已占有達10年以上,至標售時能仍繼續為該土地之占有人。


#地籍清理土地建物代標諮詢:0912-913923高仕陳總

地籍清理條例代為標售優先購買權人及順序

地籍清理

地籍清理土地建物(示意圖)

地籍清理相關法規(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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