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遺產土地及房屋抵繳遺產稅款應行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61年01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凡申請以遺產土地及房屋抵繳遺產稅款之案件,除遺產稅法暨施行細 則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納稅義務人於接到納稅通知書後,如因稅額較大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 繳納現金時,得於接到通知書日起二個月內,呈經遺產稅稽徵機關核 准,以遺產土地及房屋抵繳遺產稅。

三、遺產土地及房屋,不問其地目或使用現狀價值如何,均應按公告現值 或各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價格依法計課遺產稅後,再以計算時 之同一價格計算抵繳金額。

      其申請部分繳納現金,部份以遺產土地及 房屋抵繳者亦同。

四、遺產土地及房屋設有他項權利者,在其關係未消滅前,均不准抵繳。

五、遺產土地及房屋於計算抵繳稅款數額時,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該項 遺產土地及房屋應納而未納之稅款同時抵繳。

六、抵繳遺產稅之遺產土地及房屋,應由納稅義務人就繼承之遺產中自行 指定經稽徵機關同意後,以書面申請抵繳。

七、遺產土地及房屋價額以抵清全部遺產稅及該供抵繳用房屋及土地之欠稅額為限,若遺產土地及房屋之價額超過應抵繳稅額時,應就抵繳稅 額及超額部份,辦理遺產土地及房屋分割手續,分別歸屬之,若不足 抵繳時,其不足部份應由納稅義務人以現金補足之。

八、遺產稅稽徵機關應於接到抵繳申請書(格式另訂之) 三日內進行調查及估價,計算抵繳金額,通知納稅義務人,並限其於 接到通知書三十日內提出辦理該項遺產產權移轉登記所需之有關文件 ,辦理移轉登記手續。如其抵繳不足應納稅額時,應同時就其不足之 數開發稅單,通知納稅義務人一次繳納現金。

九、納稅義務人對於遺產稅稽徵機關核定抵繳遺產稅之遺產土地及房屋如 有不服時,得於接到通知書十五日內提出有關文件申請復核,逾期不得提出異議。

十、納稅義務人如不於遺產稅稽徵機關通知之期限內,或不依復核之決定 ,提出辦理該項遺產產權移轉登記所需之有關文件或繳納差額現金者 ,應依遺產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十一、經遺產稅稽徵機關核定抵繳遺產稅之遺產土地及房屋,應依遺產稅 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之規定,交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國有財產 登記,並依法管理、收益及處分。其收益及處分所得價款作為各該案 應納稅款繳庫,依照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成數分給省(市)縣(市 )。

十二、本注意事項頒行前尚未繳清遺產稅款之案件,其納稅義務人申請以 遺產土地及房屋抵繳者,得依本注意事項辦理,但其已繳納現金部份 ,不得申請退還,改以遺產土地及房屋抵充。

十三、遺產稅稽徵機關應於納稅義務人提出辦理該項遺產產權移轉登記所 需之有關文件或繳納差額之現金後十日內,除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外,並應將有關文件檢送國有財產局憑以向該管地政機關辦理繼承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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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協議書(示意圖)

繼承不動產(示意圖)

抵稅地(示意圖)

實物抵繳遺產稅贈與稅(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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