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住宅法」第15條第1項免納綜合所得稅事宜
‧國民住宅組
發布日期:2017-09-13
內政部106.9.13台內營字第1060812861號令訂定

有關住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依該法規定接受主管機關租金補貼或其他機關辦理之各項租金補貼者,於一百零六年一月間將住宅出租期間所獲之租金收入,其免納綜合所得稅之額度,每屋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並自即日生效。

最後更新日期:2017-09-22

專營:台北市:中山區、松山區、大同區、士林區、北投區、萬華區、信義區、文山區、內湖區、中正區、南港區.新北市:三重區、蘆洲區、新莊區、板橋區、永和區、中和區、土城區、五股區、八里區、泰山區、樹林區、鶯歌區、深坑區、淡水區、林口區、新店區.桃園市:桃園區、蘆竹區、中壢區、楊梅區、龍潭區、平鎮區、內壢區、龜山區、八德區、新屋區、大溪區

店面、透天厝、土地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建地、工業地、農地、農舍、廠辦、商辦、套房、山坡地、別墅、大樓、華廈、公寓、樓中樓、上下疊、甲建、乙建、丙建、都市土地非都市土地公設地、道路用地、公園用地、學校用地、風景區、鄉村區.

歡迎來電:  0912-913923  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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