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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土地法34-1條/執行要點/解釋函令/最高法院判例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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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法規名稱: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法規內容:
法規內容:

一、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
    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
    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

二、共有土地或建物之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者,該應有部分之處分、變更
    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得依本法條規定辦理。

三、本法條第一項所稱處分,指法律上及事實上之處分。但不包括贈與等
    無償之處分、信託行為及共有物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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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台內地字第1061307056號令修正全文 (最新版)

第 1 點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 ◆

第 2 點 共有土地或建物之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者,該應有部分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得依本法條規定辦理。 ◆

第 3 點 本法條第一項所定處分,以有償讓與為限,不包括信託行為及共有物分割;所定變更,以有償或不影響不同意共有人之利益為限;所定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以有償為限。 ◆

第 4 點 共有土地或建物為公私共有者,有本法條之適用。 私有部分共有人就公私共有土地或建物全部為處分時,如已符合本法條各項規定,其申請所有權變更登記,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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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106年版)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台內地字第1061307056號令修正全文

第 1 點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 

第 2 點 共有土地或建物之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者,該應有部分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得依本法條規定辦理。

第 3 點 本法條第一項所定處分,以有償讓與為限,不包括信託行為及共有物分割;所定變更,以有償或不影響不同意共有人之利益為限;所定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以有償為限。

第 4 點 共有土地或建物為公私共有者,有本法條之適用。 私有部分共有人就公私共有土地或建物全部為處分時,如已符合本法條各項規定,其申請所有權變更登記,應予受理。但公有部分為直轄市或縣(市)有 時,其管理機關於接獲共有人之通知後,以其處分係依據法律之規定,應即報請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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