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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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
法規內容:
一、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 二、共有土地或建物之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者,該應有部分之處分、變更 三、本法條第一項所稱處分,指法律上及事實上之處分。但不包括贈與等 |
法規名稱: |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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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
法規內容:
一、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 二、共有土地或建物之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者,該應有部分之處分、變更 三、本法條第一項所稱處分,指法律上及事實上之處分。但不包括贈與等 |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台內地字第1061307056號令修正全文 (最新版)
第 1 點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 ◆
第 2 點 共有土地或建物之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者,該應有部分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得依本法條規定辦理。 ◆
第 3 點 本法條第一項所定處分,以有償讓與為限,不包括信託行為及共有物分割;所定變更,以有償或不影響不同意共有人之利益為限;所定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以有償為限。 ◆
第 4 點 共有土地或建物為公私共有者,有本法條之適用。 私有部分共有人就公私共有土地或建物全部為處分時,如已符合本法條各項規定,其申請所有權變更登記,應予受理。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106年版)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台內地字第1061307056號令修正全文
第 1 點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
第 2 點 共有土地或建物之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者,該應有部分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得依本法條規定辦理。
第 3 點 本法條第一項所定處分,以有償讓與為限,不包括信託行為及共有物分割;所定變更,以有償或不影響不同意共有人之利益為限;所定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以有償為限。
第 4 點 共有土地或建物為公私共有者,有本法條之適用。 私有部分共有人就公私共有土地或建物全部為處分時,如已符合本法條各項規定,其申請所有權變更登記,應予受理。但公有部分為直轄市或縣(市)有 時,其管理機關於接獲共有人之通知後,以其處分係依據法律之規定,應即報請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