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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大法官釋字/司法院釋字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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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71號解釋【繼承回復請求權時效完成之效果案】

 解釋字號 釋字第771號【繼承回復請求權時效完成之效果案】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70033877號

解釋爭點

1.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730號民事判例及司法院37年院解字第3997號解釋認繼承回復請求權於時效完成後,真正繼承人喪失其原有繼承權,並由表見繼承人取得其繼承權,是否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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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92.07.11

發布單位: 大法官書記處

摘  要: 釋字第五六二號解釋

司法院新聞稿  

司法院大法官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舉行之第一二二三次會議中,就黃永添認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八三號判決所適用之「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十二點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作成釋字第五六二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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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通過「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1-04-15

新聞摘要 行政院通過「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行政院第3747次會議2021年4月15日討論通過「土地稅法」(下稱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並配合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定明地價稅之開徵期間、課稅所屬期間及納稅義務基準日。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意旨,本次修法增訂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被徵收前的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以符合憲法第7條平等權的保障,有助維護租稅公平及納稅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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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為無償移轉者,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有權人

大法官解釋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 173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1 年 03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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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稅款滯納金部分加徵利息,欠缺合理性,不符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46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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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73號【土地法第73條之1優先購買權爭議審判權歸屬案】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73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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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字第779號【非都市土地之交通用地土地增值稅徵免案】

 

釋字第77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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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字第779號【非都市土地之交通用地土地增值稅徵免案】

釋字第77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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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06號解釋

 

 解釋字號 釋字第706號【營業人買受法院拍賣物之進項稅額扣抵案】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解釋爭點 買受法院拍賣物限以非賣方之稽徵機關所填發營業稅繳款書第三聯(扣抵聯)為進項憑證,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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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73號【土地法第73條之1優先購買權爭議審判權歸屬案】

解釋字號

釋字第773號【土地法第73條之1優先購買權爭議審判權歸屬案】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700355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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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共有人於與其他共有人訂立共有物分割或分管之特約後,縱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 其分割或分管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惟應有部分之受讓人若不知悉有分管契約,亦無可得而知之情形,受讓人仍受讓與人所訂分管契約之拘束,有使善意第三人受不測損害之虞,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嗣後應不再援用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 349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3 年 06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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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 336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3 年 02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第 36 卷 4 期 1-1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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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31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31 日

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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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內政部七十七年八月十八日臺 (77) 內地字第六二一七六七號函公同共有不動產所有權之行使增加土地法上揭規定所無之限制,應不予適用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62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11 日

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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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都市畸零土地課徵地價稅案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74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02 日

解釋文:

財政部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發布之台財稅字第八二○五 七○九○一號函明示:「不能單獨申請建築之畸零地,及非經整理不能建築之土地,應無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課徵田賦規定之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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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違憲》遺屬可回溯請領年金 勞保局回應了

2018-07-13 21:22

國民年金法即日起只要符合同條第2項所規定的5年時效,都可回溯請領。(資料照,記者李雅雯攝)

〔記者廖千瑩/台北報導〕針對司法院大法官今做成釋字第766號解釋,認定「國民年金法」規定遺屬請領年金須從申請當月開始給付,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生存權的意旨有違,也不符比例原則,即日起只要符合同條第2項所規定的5年時效,都可回溯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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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釋字第600號】土地登記規則等就區分所有建物首次測量、登記之規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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