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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內湖「長虹天璽」賣出破盤價?

報導:MyGoNews蕭又安 | 日期:2022-03-03

就愛住內湖!四期別墅豪客挺進碧湖畔水岸宅,長虹天璽賣出破盤價?鄰居搶先入手,圖為內湖水岸豪宅「碧湖畔」。(圖/台灣房屋)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就愛住內湖!四期別墅豪客挺進碧湖畔水岸宅,長虹天璽賣出破盤價?鄰居搶先入手,圖為內湖水岸豪宅「碧湖畔」。(圖/台灣房屋)

新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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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築師事務所函詢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之住宅區面臨永久性空地時,其都市更新事業經核准建築容積獎勵後之高度檢討規定適用疑義乙案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08.02.北市法二字第096315766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6年8月2日
主旨:為○○建築師事務所函詢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之住宅區面臨永久性空地時,其都市更
   新事業經核准建築容積獎勵後之高度檢討規定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6年7月31日北市都授新字第09630679811號函。
 二、本案依 貴局來函內文說明暨附件○○建築師事務所之陳情書內容,可以得知本案疑
   義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面臨永久性空地時,其建築物高度之檢討所應適用法規之問題
   。
 三、按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下稱本自治條例)第 1條第 1項開宗明義本自治條例之
   立法目的,同條第 2項復規定 :「有關都市更新,除都市更新條例及其授權訂定之法
   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自治條例之規定。」是有關本市都市更新事業所應適用之法規
   ,除都市更新條例及其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外,其法規之適用應以本自治條例為優先
   ,僅在本自治條例未明文規定時,始有本市其他自治法規之補充適用。
 四、本案所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面臨永久性空地時,其建築物高度之檢討已於本自治條例
   第18條明定,要無擇優適用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餘地,且本案亦無新舊法
   規過渡適用上之問題,故更無討論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從新從優原則之必要。
 五、以上意見,謹請卓參。

備註:本件函釋所引「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 1條第 2項規定業於 109年 7月 8日刪
   除;另「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業於 100年 7月22日修正為「臺北市土地使
   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惟不影響本件函釋意旨,併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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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性空地(示意照) - 建築/建照/使照/(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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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內規定之權利變換最小建築面積及其對應之土地所有權面 積之規定疑義」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發文字號:臺北市都市更新處96.7.25.府都新事字第09630628300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7月25日
主旨:貴公司函為「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內規定之權利變換最小建築面積及其對應之土
   地所有權面積之規定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96年 7月 4日○總字第 07187號函。
 二、查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以下簡稱自治條例)第11條規定權利變換最小分配面積
   單元基準,係僅就最小建築單元面積規定,有關其對應之土地所有權面積之最小面積
   ,該自治條例並未規定。
 三、另有關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面積未達上開對應之土地所有權面積標準,是否於權利
   變換時僅得以領取現金之方式辦理乙節,由於上開條文未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
   面積對應之最小土地面積,實施權利變換後,土地所有權人仍可依更新後權利變換計
   畫所估定應分配之權利價值,自行選擇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並依分配結果繳納或領
   取差額價金,或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分配者,得以現金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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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建築基地先以申請建造執照,於建照未核發前復申請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重建之建築管理法規適用疑義乙案

解釋函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12.21.北市法二字第09533235300號函

解釋條目
有關建築基地先以申請建造執照,於建照未核發前復申請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重建之建築管理法規適用疑義乙案
重點摘要
建照申請時點及事業計畫公展期間兩者任一於94 年7月28日前則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及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20條規定之適用;皆為94 年7月28日後則以事業計畫公展日為準。
主旨
關於建築基地先以申請建造執照,於建照未核發前復申請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重建之建築管理法規適用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5年12月18日北市都授新字第09530934401號函。
二、查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22條規定:「實施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申請建築執照,其法規適用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日為準,並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日起二年內通過發照審查,否則應按重新申請建築執照當時之法令規定辦理。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且其權利變換計畫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分別報核者,應俟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核發建築執照。但第一項通過建築執照發照審查時程得延長為三年。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第一項申請建築執照適用法規以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日為準。」此為本市都市更新法規中針對法規有變動時其建築執照法規適用基準時之規定,本條第1項條文內之「其」字,應係指建築執照而言,此由本條第2項、第3項所規範建築執照法規適用基準時之意旨,即可明暸。
三、本件 貴局來函所詢,依上開自治條例第22條所設之標準類型,係自該條修正公布施行後(按:94 年7月28日),始予以核定都市更新計畫,並申請建築執照,其建築執照法規適用基準時當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日為準,當無疑義,其他類型可整理如下:
(一)申請建築執照在94年7月28日之前,核定都市更新計畫在94年7月28日之後,建築執照法規適用基準時為申請建築執照之時,並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及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20條規定之適用。
(二)申請建築執照及核定都市更新計畫均在94年 7月28日之前,無論何者先後,其建築執照法規適用基準時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及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20條規定之適用。
備註
1.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22條因都市更新條例第61-1條之訂定,業已透過修法程序予以刪除,有關建造執照之法規適用,直接適用都市更新條例第61-1條之規定:實施者申請建造執照之法規適用,以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為準,並應自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核定之日起二年內為之。
2.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22條已於100年11月刪除。

解釋令函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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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滿18歲,能申請自用住宅地價稅?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2-02-13

家中小孩最近剛滿18歲,是否可以申請第2處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家中小孩最近剛滿18歲,是否可以申請第2處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

新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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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夫妻規劃遺產這麼做 花5萬元省300萬元土增稅

2022-03-03 16:38:10經濟日報 記者游智文/即時報導

示意圖。記者游智文/攝影

示意圖。記者游智文/攝影

不少人結婚後置產,為了「安太座」,會把房產登記在太太名下。專業地政士表示,如果夫妻兩人有很多房子,不妨「均衡」一下,以贈與方式,把房子平均分配,可以省下很多稅。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一位老夫妻就這麼做,只花5萬元,就省了300萬元的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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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自費申請地下連通道,其出入口座落基地內,由建管處負責辦理。

解釋函 - 新建工程處96.4.16北市工新設字第09630831200號


解釋條目
地下通道等連通申請權責單位
重點摘要
市民自費申請地下連通道,其出入口座落基地內,由建管處負責辦理。
主旨
關貴處96年3月15日研商臺北市萬華區直○○段○小段○○○地號等○○筆土地更新事業計畫涉及計畫道路用地,第四種商業變更等事宜會議結論涉及本處業務,辦理情形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96年3月28日北市都新事字第09630087300號函。
二、旨揭會議結論四涉及地下停車道連通跨越計畫道路之適法性一節,按本局95年5月25日研商「臺北市陸橋、架空走廊及地下通道等連通申請權責」會議結論(詳附件),略以:(一)依建築法第51條規定可突出建築線之建築物,包括地面下之建築物、對公益上有必要之地下貫穿道等,但以不妨害地下公共設施之發展為限。(二)本市市民自費申請地下連通道案件,其出入口聯接建築物或座落於建築基地內之案件,由建管處負責辦理。(三)本局將草擬之「臺北市陸橋、架空走廊及地下通道等連通申請辦法(草案)」及申請作業流程圖提供建管處訂定「臺北市不同街廓間之基地及兩建築物間陸橋、架空走廊及地下通道等連通申請辦法」及審查流程。
三、依前項說明內容,本地下連通案應由建管處主政,建請貴處向建管處洽詢相關審查程序。

解釋令函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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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麵粉 房子是麵包…賺錢的都是大地主!謝金河:不從土地課稅 房市怎麼打?

2022-03-01 10:48 聯合新聞網 / 今周刊

房市示意圖。記者朱曼寧/攝影

房市示意圖。記者朱曼寧/攝影

【文.謝金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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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高囤房稅法定上限、全國總歸戶?全台僅北市贊成

2022-03-01 16:23:14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即時報導

財政部應立法院要求,今年1月底將囤房稅修法評估報告送至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針對是否修法徵詢地方政府意見,其中外界關注「是否調高非自住住家稅率」、「非自住住家是否採全國歸戶」兩議題,全台22縣市中都只有台北市贊成,其餘縣市皆表態反對。

財政部表示,已督促地方政府規定差別稅率及落實稅基評定,對於合理化房屋稅負已具成效。

財政部表示,房價受各項因素影響,包括營建成本、供需變化及預期心理等,有賴各部會通力合作,關於房屋稅法定稅率,將綜合考量地方財政、城鄉差距、租稅公平、稽徵成本等,並衡酌社會期待後,配合行政院推動健全房地產市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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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縣市房地合一稅收翻倍 專家嘆購屋人成犧牲者

2022-03-02 11:30:14經濟日報 記者游智文/即時報導

財政部公布最新房地合一稅收,今年1月達21.9億,續創同期新高。

和去年1月相比,全國稅額增加逾兩倍,有17個縣市稅收增加一倍以上,六都中以桃園市成長476%最多,非六都以新竹縣成長708%最狂,繳稅金額增加最多為台中市,單月達4億元。

徐佳馨表示,房地合一2.0去年7月上路後,投資客、賣方先是觀望,隨著市場持續升溫,紛紛把房地合一重稅轉嫁給賣方,拉高房價,由買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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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辦理都市更新原建築容積之核算、查核確認事宜」乙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都發局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都發局90.4.2.北市都四字第90207640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4月2日
主旨:檢送「辦理都市更新原建築容積之核算、查核確認事宜」乙案奉 市長九十年三月二
   十八日核定簽影本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
   ,中央業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頒布都市更新條例。依該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
   一款規定「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高於法定容積者,得依原建築容
   積建築」(附件三);內政部並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台內營字第 8807455號函釋「
   有關原建築容積之認定,應係指更新地區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申
   請建築當時,主管機關核准之建築容積」(附件四)。本局爰依上述規定於臺北市都
   市更新自治條例(草案)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訂定「原建築容積係指建築物
   建造時,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所核准之建築容積。其屬合法建築物而無使用執照
   ,以建築主管機關所認定為準」(附件五),以作為都市更新原建築容積部分獎勵之
   審議依據。
 二、復經本局函請工務局協助認定大安區仁愛段四小段五四等三筆土地之建築物原建築容
   積,經該局以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北市工建字第8932198000及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
   日北市工建字第 893246900函(附件六及附件七)覆其認定及計算方式如下:
  (一)有關「原建築容積」之認定,應包含「地面以上之建築量體」及「地面以下之樓
     地板面積」,其計算方式係以原核准之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之總樓地板面積,分
     別按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二條之容積定義重新核計,所
     得容積樓地板面積值之和,視為更新事業中之「原建築容積」。
  (二)「核計出之地面以下建築容積」,基於都市發展使用強度總量管制之精神,僅得
     復建於地面以下,不得移至地面以上興建。
  (三)至於原建築容積額度之認定,因屬建築師簽證項目,建請由申請人委託建築師依
     上述認定標準及計算方式依法簽證負責。
 三、有關都市更新原建築容積額度之核算、查核確認事宜,復依林副秘書長九十年二月二
   十二日簽示,經本局與工務局先行協調完竣,達成共識如下:鑑於更新案原建築容積
   之建築,均屬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內政部函頒訂「建築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
   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以前之建築,其原建築容積之認定由實施者委託
   設計建築師,依據說明二規定備妥相關書件並核算原建築容積,再由工務局(建管處
   )依個案協助查核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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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遺產管理人如欲參與都市更新時,仍應經由親屬會議或法院之同意始得為之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10.24.簽見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0月24日

有關臺北市議會第八屆第四次定期大會○○議員書面質詢:「管理人參與都市更新案」 乙案,本會僅就權責業務部分提供意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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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房地及貸款,因無力清償而出售時「注意交易稅」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2-02-26

繼承房地及貸款,因無力清償而出售時,如何申報房地交易所得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繼承房地及貸款,因無力清償而出售時,如何申報房地交易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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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機關可依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做這件事」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2-02-28

主管稽徵機關可依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主管稽徵機關可依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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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鄰地(裡地)之選擇權通行權益,建議可徵詢裡地所有權人意見,如其主張欲通行本件申請建照土地時,

則可行政指導要求二件申請人選擇損害最少之處所退縮留設法定空地供裡地所有權人有償通行之用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3.10.29.北市法二字第093314454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主旨:有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建設有限公司建造執照申請案,涉及鄰地未鄰接
   築線
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北市工建字第○九三五四○一五七○○號函。
 二、查「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應相連接,其接連部分之最小寬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建築機關統一規定。……」「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應視當地實際情形,規定
   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建築基地面積畸零狹小不合規定者,非與鄰接土地
   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達到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不得建築。」「直轄市
   、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依照前二條規定,並視當地實際情形,訂定畸零地使用規
   則,報經內政部核定後發布實施。」建築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分
   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之立法目的在確保基地必須達到最小面積規模,亦即符合最低
   使用需求(或生活需求)之規模面積,始得建築。故有關畸零地之解釋,應參照上開
   立法目的為之。有關袋地裡地)若面積規模龐大,足可單獨建築時,則屬民法袋地
   通行權問題,尚非涉及畸零地問題,自無畸零地規定之適用。故本府依建築法第四十
   六條授權規定訂定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其中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三條雖分別規定
   :「本規則所稱畸零地係指面積狹小或地界曲折之基地。」「建築基地寬度與深度未
   達左列規定者,為面積狹小基地。……」「前條所稱寬度……實施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規則之地區,其建築基地之寬度與深度,依照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但
   其鄰接建築線寬度不得小於四.八公尺。……」惟其有關畸零地之認定,仍應參照上
   開立法目的解釋之,不宜以文害義,致妨害土地所有權人對於財產權之使用自由。
 三、本件依 貴局來函之說明,○○建設有限公司於九十二年○月○○日掛號申請建造執
   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則於九十三年七月○○日掛號申請建造執照,惟因○○建
   設有限公司之建造執照申請案核准在先(尚未核發),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建造
   執照申請案再核准,將造成北側鄰地同小段一六一地號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住三)
   及其相連接之土地(包含部分住二山限區土地)成為「裡地」,無法依建築法第四十
   二條規定面臨建築線,而須有通路後方能建築。而由於上開裡地面積龐大,遠超過最
   小建築面積,尚非畸零地。又考量系爭裡地尚有其他周邊土地(例如○○高中私設通
   路)可供通行,依法未必僅能通行○○建設或○○建設公司申請建照案之土地,故如
   逕予核發建築執照,似尚難認侵犯其袋地通行權。惟為保障鄰地(裡地)之選擇權通
   行權益,建議可徵詢裡地所有權人意見,如其主張欲通行本件申請建照土地時,則可
   行政指導要求二件申請人選擇損害最少之處所退縮留設法定空地供裡地所有權人有償
   通行之用。

〔本件函釋所引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業於 107年12月28日修正為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
條例,並修正畸零地之定義,惟對於本件函釋之結論,尚不生影響,併予指明。本件事實因
涉個案認定,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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