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取自其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得將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的認定要件
依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計算持有期間,得併計之期間,應以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為限。
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
一、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二)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若沒有在配偶贈與之前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時,持有期間是不能合併計算的,千萬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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