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子單身男突往生 未作遺囑 財產竟被「陌生人」拿走 (本文出處請點擊)

2024/09/27 10:16文/記者朱語蕎

不婚不生人數增多,專家建議仍要先規劃遺產分配,以免造成日後繼承複雜。(資料照)

不婚不生人數增多,專家建議仍要先規劃遺產分配,以免造成日後繼承複雜。(資料照)

隨著社會生活形態改變,不婚不嫁不生人數增加,雖對日常生活影響不大,但資深代書提醒,當發生了繼承關係,可能就相對複雜了。

鄭文在說,在製作繼承系統表的當下,竟發現客戶口中往生的長男,在戶籍謄本登記是四男,委託辦理的姐妹長女及次女,竟變成了四女和五女,他們的出生別都各退了三階,經查,原來個案的爸爸有二次婚姻,第一次的婚姻育有三男三女,後段的婚姻育有一男二女,所以總排行出生別是四男四女及五女。

也就是往生者在家是長男,總排行是四男,委託我們辦理的長女、次女兩姐妹,總排行是四女、五女,因為我的委託人和父親前次婚姻的家庭完全沒有往來,所以造成出生別的認知錯誤。

鄭文在說,這個美麗的錯誤,也造成這個繼承案件無法辦理了,依據《民法》1138條規定「配偶是當然繼承人,第一順位是直系卑親屬,第二順位是父母,第三順位是兄弟姐妹,第四順位是祖父母。」

該案中無配偶,父母親也已往生,所以繼承權就在第三順位兄弟姐妹的身上,偏偏兄弟姐妹由2位瞬間變成了8位該怎麼辦?

根據內政部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20點「親生子女與養子女,養子女與養子女係民法第1138條第3款所定之兄弟姐妹,相互間有繼權。

同父異母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間,亦為民法第1138條第3款所稱兄弟姊妹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也就是說,原本各2分之1的繼承權瞬間變成8分之1,更麻煩的是,如何去找「別人」來分配「自己人」的遺產?

鄭文在說,不婚不嫁不生造成類似複雜的繼承案件越來越多,建議若有類似的困擾,事前規劃遺產很重要,生前贈與、信託或是遺囑都是可行的辦法,生前的規劃,可以讓很多身後事不再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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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觀點:

天上掉下來的禮物!我就處理過類似案例,父母離婚後,母親再改嫁,改嫁後再生2名小孩,改嫁後也無跟前夫小孩保持聯繫、從此斷了音訊…多年以後,經國稅局通知有未辦繼承登記之房屋,前面所生這3名小孩接到通知後就跟這素未謀面之同母異父所生之2個妹妹聯絡繼承事宜;這2個妹妹突然之間面對跑出來3個兄姊跟她們分房屋產權事宜,斷然拒絕!

這3個兄姊就去辦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5個繼承人每一個人都是1分之1;潛在應繼分一人1/5。

這3個兄姊們找上我要處分這間公同共有物的房子,依照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及第5項規定,價格合意後與買方簽定不動產買賣契約後,依照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將交易價格及交易條件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另2名共有人是否願意依同一價格及同一條件行使優先購買權!

沒多久一個妹妹來找我,跟我敘述他們3兄姊沒資格繼承這房子的緣由!

因為這房子是她們的父親生前贈與她們的母親,並不是母親所賺的,他們3兄姊憑什麼分?

我跟她說:法律規定他們3兄姊有繼承權,不然怎麼國稅局會通知他們辦理繼承登記,妳們2位只能趕快決定要不要行使『優先承購權』!

回去之後沒多久,就收到『優先承購權』的回函了!


#持分不動產-高仕不動產

#共有土地#共有房屋#公設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遺產繼承權(示意圖)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繼承系統表(示意圖)

繼承權益(示意圖)

民法第1138條(寫意圖)

夫妻贈與(示意圖)

公同共有房屋(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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