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繼承共同出售或轉贈後再出售 取得時機與適用交易稅制大不同 (本文出處請點擊)
2024/07/29 10:57文/記者林耀文
民眾出售房地,依取得原因、日期不同,應適用房地交易稅制也不同,取得成本及持有期間等因素,亦會影響稅負的計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黃先生出售房地是母親民國77年即已購買,但在民國103年1月15日母親身故後,由黃先生及哥哥2人繼承各二分之一,兄弟2人考量產權單一,出售價格較高,因此哥哥107年11月1日將房地持分贈與給黃先生,113年6月1日以新臺幣(下同)550萬元出售該房地,並辧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說明,黃先生出售房地,其中二分之一持分房地,係於103年1月15日繼承取得,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課稅範圍,土地交易所得免稅,房屋交易所得應併計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另外哥哥贈與的二分之一持分房地,因取得日期為107年11月1日,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持有期間為5年7個月,適用稅率20%。
黃先生應分別繳納綜合所得稅7萬0,500元及房地合一稅44萬1,636元。
稅務專家分析,本案例若哥哥未將房地持分贈與給黃先生,直接於113年6月1日共同出售,則兄弟2人不動產的處分均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課稅範圍,假設2人的綜合所得稅率都是20%,應繳納綜合所得稅合計為14萬1,000元(7萬0,500元+7萬0,500元),而黃先生受贈哥哥持分後始全部出售的應納稅額則為51萬2,136元(7萬0,500元+44萬1,6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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