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交還停車位) #專業仲介#中古屋買賣#持分不動產#0912-913923高仕陳總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2199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遷讓房屋等(交還停車位)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要旨:

按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性質上係屬共有,共有人將各相關區分所有專有部分之建物所有權移轉時,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其共同使用部分之所有權,亦隨之移轉同一人,各共有人對於該共同使用部分之設施,雖可依其共有部分之經濟目的,加以使用或約定分管,但使用權為所有權之積極權能之一,不得與所有權分離而單獨為買賣標的。 又地下室車位共同使用部分,與建物專有部分,具有密切不可分之主從關係,建物專有部分所有人不得將共同使用部分之車位使用權單獨出售他人 ,或保留車位使用權而將建物專有部分出售他人。系爭停車位之產權係登記在前業主黃某持有之大樓公共設施之應有部分萬分之三三三,此應有部分已由被上訴人取得。上訴人雖同為大樓之區分所有建物所有人,並已向黃某單獨價購系爭停車位,惟此屬其與黃某間之買賣行為,僅具債權效力 ,不得以之對抗被上訴人,是上訴人抗辯其向黃某購買系爭停車位,非屬無權占有,即無足採取。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九九號

上 訴 人 王0川

被上訴人 陳0琴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交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 月二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六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九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

伊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下稱高雄地院)民事執行處標買債務人即第一審共同被告黃0源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一四九九號建面積○‧一○ 七五公頃土地應有部分一○○○○分之三三○及地上建物(建號二一○九八號)門牌號碼高雄市三民區○○○路一五○號十三樓之第十三層面積二九○‧三一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陽台面積二九‧八平方公尺房屋及共同使用部分總面積三九七七‧五六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一○○○○分之三三三(以下稱系爭房屋),於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一 日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其中共同使用部分應有部分係包括黃0源另行價購及經全體停車位所有人協議分管之該大樓地下室如第一審判決附圖所示第十九號停車位( 以下稱系爭停車位),詎上訴人竟予以占用,拒不交還等情,本於物上請求權及分管協議之法律關係,求為命上訴人騰空交還系爭停車位之判決。

上訴人則以:

系爭停車位與系爭房屋分開,得單獨售予系爭房屋所屬大樓之住戶,伊為大樓住戶之一,於被上訴人買受系爭房屋時,以新台幣五十五萬元向前手黃0源買受系爭停車位之使用權。且系爭停車位未在法院查封拍賣之範圍內,被上訴人未因標買而取得系爭停車位,伊非無權占有,被上訴人不得請求伊交付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以:

被上訴人主張其經由高雄地院民事執行處拍買債務人黃0源所有系爭土地及地上系爭房屋,高雄地院民事執行處於八十四年一月間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而由伊取得所有權,上訴人占有系爭停車位等事實,已據提出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並經第一審勘驗現場,製有勘驗筆錄可憑,上訴人且自認占有系爭停車位,自堪信為真實。查本件京城高雄企業總部大樓第十一層至第十五層各層面積均為六二二‧七五平方公尺,有使用執照影本一紙可稽,各層均分為A、B棟,其中 B棟十二樓至十五樓各戶均附有一停車位,故共同使用部分應有部分均為萬分之三三 三。第十一樓因附二停車位,故共同使用部分應有部分為萬分之三三九;A棟第十一 樓、第十三樓因未附停車位,故共同使用部分應有部分均為萬分之二五七,第十二、 十四、十五樓因附一個停車位,故共同使用部分應有部分均為萬分之二六四,亦即系爭房屋公共設施之面積,係公共使用的面積扣除公共車位面積後再分攤給住戶之面積 ,有買車位者再加上車位應分攤之應有部分。因而面積相同之區分所有建物,有買車位者之共同使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均較未買車位者之共同使用部分之應有部分為多。本件十三樓B房屋在合約書中即載明向建設公司購買一個停車位,所以其共同使用部分之應有部分萬分之三三三應包含一個停車位等事實,已據證人即房屋建設公司之業務部經理張0輝結證屬實,並有建物登記簿謄本九份及車位名單一紙可憑,足徵系爭房屋所屬大樓之區分所有建物所有人取得其共同使用部分之應有部分,係將公共使用之 面積扣除公共車位面積後再分攤與各區分所有建物所有人,有購買車位之各區分所有建物所有人再加上車位應分攤之應有部分,亦即面積相同之區分所有建物所有人則因有無使用停車位之權利而異其共同使用部分之應有部分。被上訴人標購取得之系爭房 屋之共同使用部分應有部分既為萬分之三三三,當已包含系爭停車位至明。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未買受取得系爭停車位,各區分建物所有人有無停車位使用權與其持有大 樓公共設施之應有部分多寡無關,系爭停車位之面積不計入房屋共同使用部分之應有部分,而仍屬原建設公司所有云云,自不足採。

按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性質上係屬共有,共有人將各相關區分所有專有部分之建物所有權移轉時,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其共同使用部分之所有權,亦隨之移轉同一人,各共有人對於該共同使用部分之設施,雖可依其共有部分之經濟目的,加以使用或約定分管, 但使用權為所有權之積極權能之一,不得與所有權分離而單獨為買賣標的。又地下室車位共同使用部分,與建物專有部分,具有密切不可分之主從關係,建物專有部分所有人不得將共同使用部分之車位使用權單獨出售他人,或保留車位使用權而將建物專有部分出售他人。

系爭停車位之產權係登記在前業主黃0源持有之大樓公共設施之應 有部分萬分之三三三,此應有部分已由被上訴人取得。上訴人雖同為大樓之區分所有建物所有人,並已向黃0源單獨價購系爭停車位,惟此屬其與黃0源間之買賣行為, 僅具債權效力,不得以之對抗被上訴人,是上訴人抗辯其向黃0源購買系爭停車位, 非屬無權占有,即無足採取。從而第一審本於物上請求權及共有物分管協議之法律關係,命上訴人將系爭停車位騰空交還被上訴人,核無不合云云,並說明無訊問證人孫0隆及大樓管理員之必要,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於法並無違誤。

上訴論旨雖謂:

系爭房屋原係黃0源所有,其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核定其共同使用部分之價格時,並未加計系爭停車位之價格,拍賣公告亦未註明拍賣之系爭房屋含有系爭停車位,法院係以未包含系爭停車位之狀態下,將系爭房屋付諸拍賣,被上訴人自未買受系爭停車位等情。

惟查原審認定系爭房屋之共同使用部分應有部分萬分之三三三係包含系爭停車位,已將得此心證 之理由論述綦詳,核無不當。又高雄地院循黃0源之債權人之聲請拍賣系爭房屋,拍賣公告雖未特別載明系爭房屋包含系爭停車位,但亦未載明系爭停車位不在拍賣之列 ,拍賣公告已載明系爭房屋之共同使用部分應有部分「一○○○○分之三三三」,有 高雄地院公告暨拍賣不動產附表影本可稽(見一審卷四一頁),而系爭房屋之共同使用部分應有部分萬分之三三三係包含系爭停車位,有如前述,故系爭房屋之此項拍賣 ,自係包含系爭停車位在內,上訴人所辯法院係以未包含系爭停車位之狀態下將系爭房屋拍賣,被上訴人未買受系爭停車位云云,自非可取。

此外,上訴人仍執陳詞,並以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非 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黃 義 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六 日 〔旗標〕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民事庭所製作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要旨(八十七年一月至八十七年十二月)


相關法條 1

#房地產買賣-高仕不動產

#專業仲介#中古屋買賣#持分不動產#0912-913923高仕陳總

最高法院民事具可供研究裁判要旨(示意圖)

土地登記規則第72條(土地總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第81條

無權占用(示意照)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示意圖)

閒置農地擅改民宿與停車場 注意非農使用將追繳地價稅與3倍罰鍰 #中古屋#透天厝#共有不動產#0912-913923高仕陳總

「開工就虧損」! 全台展延開工估破5萬戶 他曝建商隱憂 #透天厝#公設地#持分房屋#持分土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龍潭房市GG了?台積電表態不進駐 專家:狂漲56%恐崩跌#房地產問問#房地產投資#中古屋買賣#共有不動產#0912-913923高仕陳總

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198億元創新高#土地#建物#區段徵收#透天厝#共有不動產#0912-913923高仕陳總

「無戶籍」出售房地,如何申報房地合一稅#透天屋#商辦#店面#持分房地產#0912-913923高仕陳總

繼承人因繼承被繼承人無權占用他人土地之地上物,因而經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 179 條及繼承法律關係請求連帶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時,是否負連帶清償責任?#共有土地#共有房屋#中古屋#0912-913923高仕陳總

中工簽下「板橋福利站」公辦都更 第三度得標公部門案#中古屋#共有不動產#公設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土地登記規則第 100 條之 1 有關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負補償義務之 共有人為給付或提存規定#共有土地#共有房屋#中古屋#公設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共有物專業.專業共有物‧房屋持分‧土地持分#0912-913923高仕不動產陳總

虛坪改革…公設比擬降至25% 內政部長林右昌:兩大面向進行#中古屋#持分房屋#持分土地#透天厝#0912-913923高仕陳總

內政部:不動產繼承贈與登記 10月起免附紙本完稅證明#共有土地#共有房屋#房地產產權瑕疵#0912-913923高仕陳總

高市住宅買賣平均契約總價 又寫新高紀錄 #透天店面#商辦#建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新北啟動住宅區容積折減放寬檢討 帶動老舊社區都更改建 #透天厝#透天店面#持分土地#持分房屋#房地產問問#0912-913923高仕陳總

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共有不動產#法拍不動產#公設保留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危老迷你化? 北市套房土地也能改建 #透天厝#透天店面#商用不動產#持分不動產#0912-913923高仕陳總

房貸平均金額932萬 衝高#透天厝#共有土地#共有房屋#中古屋#0912-913923高仕陳總

arrow
arrow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