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注意 未取得殯葬經營許可,不得銷售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8-07-06

未取得殯葬設施經營業經營許可,不得經營靈骨塔位之銷售業務

新聞摘要

未取得殯葬設施經營業經營許可,不得經營靈骨塔位之銷售業務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台北市政府日前作成1件有關違反殯葬管理條例事件之訴願決定,該案係台北市某民眾於拍賣網站刊登販賣靈骨塔位資訊,經台北市殯葬管理處審認已違反殯葬管理條例規定而予以裁罰,並命不得再有經營殯葬設施經營業之行為。

該民眾不服,提起訴願,經台北市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駁回其訴願。

台北市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認為,依殯葬管理條例事件第42條第1項規定,經營殯葬服務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營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加入殯葬服務業之公會,始得營業;違者,依同條例第84條規定,除勒令停業外,並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得按次處罰。

本案訴願人雖主張係單純出賣靈骨塔塔位之使用權利,並未涉及承攬消費者治喪事宜,且無成交紀錄;惟依殯葬管理條例第2條第13款、第14款所規定,殯葬服務業,指殯葬設施經營業及殯葬禮儀服務業;殯葬設施經營業係以經營骨灰(骸)存放設施等為業者。

訴願人既自承出賣靈骨塔塔位之使用權利,縱無成交紀錄,亦有經營骨灰(骸)存放設施,從事殯葬設施經營業之情事;又雖稱未從事治喪事宜,惟其從事殯葬設施經營業亦屬殯葬管理條例第2條第13款所稱之殯葬服務業,本市殯葬管理處以訴願人違反依殯葬管理條例事件第42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84條規定,處訴願人罰鍰,並命不得再有經營殯葬設施經營業之行為,自無違誤。

法務局提醒民眾,任何人未取得殯葬設施經營業經營許可,不得經營骨灰(骸)存放設施之銷售業務,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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