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之農地於繼承發生日起5年內與他人農地等值交換已不合免稅要件應追繳稅賦

 

 

稅目 遺產及贈與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八年版
法規章節 第2章 遺產稅之計算
法條 第17條(遺產稅之扣除額)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繼承之農地於繼承發生日起5年內與他人農地等值交換已不合免稅要件應追繳稅賦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繼承人於87年間繼承之農業用地,於繼承發生之日起5年內,與他人之農地等值交換,並就交換後之土地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應依行為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但書規定,追繳應納稅賦。

按「遺產中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但該土地如繼續供農業使用不滿5年者,應追繳應納稅賦。」為行為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準此,其免稅要件,為遺產中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作農業使用滿5年。

繼承人就繼承之農地,與他人之農地交換,雖交換前後之土地面積與公告現值均相等,惟因交換之結果,造成繼承人未就該繼承之農業用地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滿5年之事實,與免稅之要件不合,仍應依法追繳應納稅賦。

至本部89年10月4日台財稅第0890456348號函,係就被繼承人所遺土地如包括農地及應稅土地且均與他人共有,其中農地經核定免徵遺產稅後,繼承人就繼承之全部共有土地與他共有人協議分割,分得部分免稅農地及整筆應稅土地,宜如何追繳遺產稅所作之解釋,本案系爭土地並非共有,與上開函釋共有土地分割之情形有別,無上開函之適用。(財政部90/10/08台財稅第0900455801號令)


#共有土地#繼承不動產#0912-913923高仕陳總

繼承農地(示意圖).jpg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一項5至7款.jpg

追繳遺產稅 - 繼承.遺產.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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