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名詞(貳)
新國家坐標系統
新國家坐標系統之名稱命名為1997台灣大地基準(TWD97),其建構係採用國際地球參考框架(International Terrestrial Reference Frame簡稱為ITRF)。 ITRF為利用全球測站網之觀測資料成果推算所得之地心坐標系統,其方位採國際時間局(Bureau Internationaldel` Heure簡稱為BIH)定義在1984.0時刻之方位。 新國家坐標系統之參考橢球體採用1980年國際大地測量學與地球物理學協會(International Unionof Geodesyandgeophysics簡稱為IUGG)公布之參考橢球體(GRS80),其橢球參數如下:
長半徑a=6378137公尺 扁率f=1/298.257222101 台灣、琉球嶼、綠島、蘭嶼及龜山島等地區之投影方式採用橫麥卡托投影經差二度分帶,其中央子午線為東經121度,投影原點向西平移250,000公尺,中央子午線尺度比為0.9999;另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之投影方式,亦採用橫麥卡托投影經差二度分帶,其中央子午線定於東經119度,投影原點向西平移250,000公尺,中央子午線尺度比為0.9999。
界址
指土地四至範圍之所在。
界標
即土地界標,係設置於土地界址點位上,用以標示土地界址之標誌。其種類依材料之不同有鋼釘界標、銅釘界標、水泥界標及塑膠界標等。 土地鑑界 已辦理地籍測量之土地,因相鄰土地所有人對其界址不明或需經確定其位置,經申請地政機關予以丈量之複丈作業。
地籍圖
地籍圖為標明各宗(筆)土地之形狀、權利四至範圍、土地使用狀況(地目)並編有地號之平面圖。係於地籍測量後,依實地測繪結果,按一定比例尺展繪而成之圖籍。至人民因需要而依法申請地政機關發給之圖籍資料,為「地籍圖謄本」。
基地坐落
又稱基地號,建築基地所坐落之土地地段、地號。
協助指界
土地所有權人在地籍圖重測時,因不明界址點正確位置,未能依法設立界標並指界,而請求地政機關施測人員協助其指界之行為。
複丈費
為申請複丈時應繳納之規費。其繳納之標準視各種複丈作業之繁檢而有不同,原則上是依申請複丈之土地宗數及面積為其計課標準。
建物第一次測量
新建或舊有之合法建物所有權人,為確保建物產權,在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俗稱保存登記〉前,先依程序申請建物位置及面積之測量,以作為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依據。
逕為分割
土地分割複丈,為土地權利變更之一種,原則上應由土地所有權人等提出申請。至如政府推行土地政策或國防、交通等需要,為簡政便民及兼顧公權力之行使,在法律授權下,免經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即得以直接分割者,為「逕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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