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贈與稅時可以扣除的項目有那些?

常見可以從贈與總額中扣除的項目有下列4項:

1.不動產因為贈與移轉而發生的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依照稅法規定,是由受贈人負擔,可憑納稅收據影本自贈與總額中扣除,但是如果由贈與人提供資金繳納的話,就需先併入贈與總額後,再依稅單收據影本扣除。

2.贈與附有負擔的話,由受贈人負擔部分,可以從贈與總額中扣除。所稱附有負擔,以具有財產價值,業經履行或能確保其履行者為限,例如贈與之財產尚有未支付之價款,或附帶有債務等於契約中載明由受贈人負責償付並取得確實履行之證明者。但負擔內容係向贈與人以外之人為給付,得認係間接之贈與,不得扣除。

3.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土地經認定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規定,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屬於贈與事實發生日尚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核課贈與稅時,應計入贈與總額後,以同額列為扣除額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4.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1條規定,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於新市鎮範圍核定前已持有,且於核定之日起至依平均地權條例實施區段徵收發還抵價地5年內,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19條) (財政部65.9.7台財稅第36067號函)

更新日期:103-02-12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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