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還錢真炒房】銀行貸後管理螺絲鬆 金檢局盯上

時間:2019/02/28 10:10

 

企業假借還債之名,卻大行蓋樓之實。資料照

企業「假借還債之名、卻大行蓋樓之實」,銀行沒做好貸後管理、實際了解企業借款資金流向,遭金檢局盯上。

金檢局昨公布去年下半年金檢缺失,其中在本國銀行業部分,發現有銀行沒有切實檢視客戶貸款的資金用途、及貸後追蹤,了解該貸款的實際資金用途,是否與原計畫相符,導致發現有企業戶跟銀行借了錢,說是要還債、但卻把錢拿去蓋樓。

據金管會金檢發現,企業戶跟銀行借錢,資金用途是「代償他行貸款」或「償還股東借款」,惟實際撥貸後資金流卻供「建築業者使 用」或「興建不動產款項」,導致該筆資金沒有納入《銀行法72-2條》的控管限額。

依照《銀行法72-2條》,銀行承做房貸、建築融資等不動產相關放款,不得超過存款總額的30%。

目前全體銀行平均約在26%左右。

金檢局還發現,有企業戶跟銀行做土建融資,但銀行撥款後,該土地還是「空地」,並沒有依計畫蓋廠房,也沒有列入《銀行法72-2條》作控管。

依照現行規定,企業跟銀行做土建融資後,若有依計畫蓋廠房,可免計入《銀行法72-2條》的限額內;但金檢發現,銀行借錢後,沒有去對企業是否依計畫蓋廠做定期追蹤。

金檢局因此做了三項改善要求:

一是營業單位及徵審單位應切實檢視客戶申貸時的資金用途,是否屬《銀行法72-2條》規定,展期、變更時均應加強檢視追蹤該貸款之實際資金用途與原計畫是否相符,如發現有未依原計畫而流用至購置或興建住宅或企業建築情事,應即要求借戶改善,並依實際資金流向納入《銀行法72-2條》限額控管。

二是,要求銀行須建立對購置工業土地貸款興建廠房開工情形的控管機制,並定期追蹤,對未依原計畫興建廠房者應瞭解原因並評估是否納入《銀行法72-2條》限額控管。

三是對《銀行法72-2條》借款分類正確性,應列入營業單位自行查核項目及稽核單位內部稽核的查核重點。 (廖珮君/台北報導)

(本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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