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捐贈列舉扣除之捐贈年度以移轉登記日為準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2章 綜合所得稅
法條 第17條(綜合所得淨額之計算)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不動產捐贈列舉扣除之捐贈年度以移轉登記日為準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個人綜合所得稅列報不動產捐贈列舉扣除,其捐贈年度之認定,應以該不動產移轉登記之日為準。(財政部87/11/04台財稅第87117700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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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得稅法函釋(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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