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個人交易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之所得,得減除受贈時所繳納之契稅、土地增值稅規定

內地稅新頒函釋-核釋個人交易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之所得,得減除受贈時所繳納之契稅、土地增值稅規定。

法律依據:1.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10.07.27台財稅字第11004529190號

摘要: 核釋個人交易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之所得,得減除受贈時所繳納之契稅、土地增值稅規定。

說明:

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其受贈該房屋、土地時所繳納之契稅土地增值稅,屬其因取得該房屋、土地而支付之費用,得自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更新日期:11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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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得稅法函釋(示意圖)

 

☆核釋個人交易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之所得,得減除受贈時所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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