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發條例修正後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訂立租約是否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適用釋疑
稅目 | 遺產及贈與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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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版本 | 九十九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4章 稽徵程序 |
法條 | 第30條(稅款之繳納)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農發條例修正後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訂立租約是否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適用釋疑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有關該條例第3條第1項第10款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新訂立租賃契約,依農業發展條例第20條規定,其租賃關係是否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適用疑義一案,業經內政部會商相關部會獲致結論,檢送該會商結論乙份。(財政部90/03/12台財稅第0900011758號函) (一)關於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規定之農業用地中之『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此類土地新訂立租賃契約,有無該條例第20條之適用,為求法制作業之嚴謹,應循修正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以澈底解決『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疑慮。 (二)在未修正農業發展條例之前,應由內政部針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所稱『耕地』配合農業發展條例於民國89年1月26日總統修正公布施行,將該減租條例所稱『耕地』配合農業發展條例於民國89年1月26日總統修正公布施行,將該減租條例所稱『耕地』之適用範圍局限於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及其施行細則第3條(編者註:現行細則第2條)所規定之耕地,因此農業發展條例所稱『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如新訂租賃契約,應無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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