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自辦市地重劃之發起、申請及發起人數?

A:

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自辦市地重劃,應由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發起成立籌備會,並由發起人檢附擬辦重劃範圍圖及其於該範圍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成立籌備會;其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總數

二、發起人姓名、住址,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

如發起人為法人時,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文件。

三、發起人於擬辦重劃範圍所有土地標示

四、籌備會代表人姓名及聯絡地址。

前項發起成立籌備會,應以發起人人數逾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總數十分之三,及其於該範圍所有土地面積合計逾該範圍土地總面積十分之三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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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自辦市地重劃(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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