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所得稅第17條之2所稱「自用住宅之房屋」之認定原則

法律依據:

1.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之二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8.11.18台財稅字第10804592200號令

摘要:

核釋所得稅第17條之2所稱「自用住宅之房屋」之認定原則。

說明:

一、所得稅法第17條之2關於納稅義務人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得申請扣抵或退還已納綜合所得稅規定,所稱「自用住宅之房屋」,指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供營業使用之房屋。

二、廢止本部76年4月24日台財稅第762142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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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得稅法函釋(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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