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分割案例
一、
土地甲、乙共有各持分1/2,如甲、乙雙方因買賣價金不合意,甲、乙雙方如何主張自己權力?
答:土地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為例外,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土地之分割不能像建物共有逕為變賣共有物,請依民法第824條之規定。
二、
甲、乙共有一筆土地,面積100平方公尺,僅符最小建築面積單位,應有部分分別為甲9/10 、
乙1/10,甲、乙各以其應有部分分別向丙、丁貸款設定抵押權作為擔保。
事後,甲請求分割共有物,因與乙無法達成協議,遂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經法院判決,該共有土地分配予甲,
並命甲補償金錢若干予乙。
請問:
(1) 乙對甲之補償金債權,民法設有何保障機制?
答:乙對甲之補償金債權,民法第824條之1第4項、第5項設有保障機制,即乙就甲分得之
土地有法定抵押權,此項法定抵押權之次序優先於丙在甲之應有部分上原有抵押權所移存
之抵押權。
(2) 丁在乙之應有部分上原有抵押權如何處理?
答:丁在乙之應有部分上原有抵押權,對乙所受之補償金債權有權利質權,此一權利質權之效
利及於乙在甲分得土地上所享有之法定抵押權。
三、
甲、乙共有違章房屋一棟,並無不能分割情形,且無定期內不能分割之約定,關於乙之應有部
分1/2,由丙向法院拍賣後,丙是否得起訴請求分割共有房屋?
答:丙既已拍賣取得乙之應有部分,於該房屋即有1/2之所有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共有人得隨
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規定,因此丙自得提分割共有物之訴。
四、
甲、乙、丙共有一筆土地,應有部分均等,甲請求分割,乙、丙同意,經甲、乙、丙三人協議
所為之分割,各共有人何時取得分得部分之單獨所有權?若乙、丙拒絕分割,甲訴請法院裁判
分割,各共有人取得單獨所有權之時期又是何時?
答:甲、乙、丙共有一筆土地,其分割不問協議分割或裁判分割各共有人取得分得部分之單獨所有
權,均自分割時效生效,不溯及既往,其中,協議分割,各共有人於分割登記完畢時,取得單
獨所有權,裁判分割,則於判決確定時取得單獨所有權。
五、
甲、乙、丙分別共有相毗連的A、B兩宗土地,其中,A地面積為90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
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台幣1萬元,B地面積為18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台幣
2萬元,甲、乙、丙三人在A地上之應有部分分別為甲3/5、乙、丙各為1/5;在B地上之應有
部分均等。請問:A、B兩宗土地得否合併分割?如何辦理?
答:A、B兩地地界相毗連,因此只要地處同一地段、使用性質相同,且無設定不同種類之他項權利
,或經法院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之登記即得辦理合併分割,其方法,若以協議為之者,
須經共有人甲、乙、丙三人全體同意,若以訴訟一共有人均得訴請法院為之,合併時,各共有人
在合併土地之權利範圍宜以地價為準算定之,因此甲之應有部分為11/21、乙、丙各5/21,然後
再以此項權利範圍為依據,依一般共有物之分割方法,分割合併後之共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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