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公布細部計畫停止指定建築線之土地不得免稅

 
稅目 土地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八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總  則
法條 第6條(土地稅之減免)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未公布細部計畫停止指定建築線之土地不得免稅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主旨:

未公布細部計畫地區,而停止指定建築線之土地,未便適用土地賦稅減免規則第14條(編者註:現行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1條)之規定,免徵其土地賦稅。

說明:

二、本案經本部邀集內政部等有關單位會商結論:「依都市計畫法第17條規定停止指定建築線,雖屬依法律限制建築使用,惟土地賦稅減免規則第14條規定之意旨,係以土地因受法律限制或被保留徵收致不能供其他任何使用者,始得免徵土地賦稅。

土地因未公布細部計畫停止指定建築線,並未限制其原來或其他目的之使用,自不能援引上開土地賦稅減免規則之規定,免徵其土地賦稅。」

三、應照上項會商結論辦理。(編者註:適用土地法第194條。)(財政部65/09/14台財稅第3620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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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土地稅法函釋(示意圖)

地價稅(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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