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公布細部計畫停止指定建築線之土地不得免稅
稅目 | 土地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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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八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1章 總 則 |
法條 | 第6條(土地稅之減免)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因未公布細部計畫停止指定建築線之土地不得免稅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主旨: 未公布細部計畫地區,而停止指定建築線之土地,未便適用土地賦稅減免規則第14條(編者註:現行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1條)之規定,免徵其土地賦稅。 說明: 二、本案經本部邀集內政部等有關單位會商結論:「依都市計畫法第17條規定停止指定建築線,雖屬依法律限制建築使用,惟土地賦稅減免規則第14條規定之意旨,係以土地因受法律限制或被保留徵收致不能供其他任何使用者,始得免徵土地賦稅。 土地因未公布細部計畫停止指定建築線,並未限制其原來或其他目的之使用,自不能援引上開土地賦稅減免規則之規定,免徵其土地賦稅。」 三、應照上項會商結論辦理。(編者註:適用土地法第194條。)(財政部65/09/14台財稅第36204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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