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的房屋,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金額,作為房屋的成本
2013-11-19 13:55:10
請教有關財政部將於近日核釋,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的房屋,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其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的時價,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但一般不動產部分有含土地及房屋兩部分,在計算出售時是否應該以土地及房屋部分比例作為區非,以計算房屋占有權重的利得計入財產交易所得,土地部分權重的利益尚不需要計入財產交易所得。
此外已受贈方式計入房屋成本,是否也包含繼承的不動產,以遺產繼承時繼承申報金額作為不動產取得的成本,未來繼承人出售時,以售價及繼承的申報價的損益計入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李先生您好: 台端詢問個人出售不動產其財產交易所得計算乙案,
說明如下:
一、 按「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16、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其交易之所得。」「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為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及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及第2款所明定。
二、 次按「主旨:個人出售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及出售價格之金額,如經稽徵機關查核明確,惟因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之各別價格者,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
說明:
二、個人出售房地,如能提示買進及賣出該房地之買賣契約書,且該契約書附有收、付價款之紀錄或另有收、付價款之憑證,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除可分別提示買賣時房屋、土地之各別價格,以憑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外,餘均依主旨規定辦理;其如有財產交易損失者,並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第1小目之規定,自當年度及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其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為財政部83年1月26日台財稅第831581093號函及102年11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200157200號令所明釋。
三、 參照上揭規定,個人出售房地,如能分別提示買賣時房屋及土地之各別價格以憑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外,均須依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
另個人出售房屋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時價應以繼承或受與贈時據以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四、 台端如仍有稅捐核課疑義,可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感謝台端關心稅政,敬祝平安順心。
#不動產買賣#持分不動產#0912-913923高仕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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