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分屋其銷售額之認定方式
合建分屋其銷售額之認定方式
稅目 | 營業稅法 |
---|---|
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六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4章 稅額計算 |
法條 | 第16條(銷售額之計算)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合建分屋其銷售額之認定方式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主旨:依照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25條規定,合建分屋之銷售額,應按該項土地及房屋當地同時期市場銷售價格從高認定,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2條規定,於換出房屋或土地時開立統一發票。 說明:二、稽徵機關如未查得合建分屋時價,則應以房屋評定價格與土地公告現值,兩者從高認定,並按較高之價格等額對開發票,土地價款之發票(所有人如為個人者,可開立收據)免徵營業稅,房屋價款之發票,應加5%營業稅。 (財政部75/10/01台財稅第7550122號函) |
#土地合建#危老重建#畸零地#透天厝#持分共有物#0912-913923高仕陳總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