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第三類謄本應附哪些證明文件?

 

申請人(利害關係人)

應檢附證明文件

1.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就共有不動產處分、變更或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之共有人

檢附切結書或契約書正本

2.民法第 823 1 項或第824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分割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

切結書正本

3. 民法第426條之2、第919條或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出賣

1)基地所有權人

2)房屋所有權人

1 買賣契約書正本

2 檢附最近一期之房屋稅繳款書、稅籍證明或設籍之戶籍證明文件等及買賣契約書正本。但房屋已辦理登記者 ,僅檢附買賣契約書正本。

4.農地重劃條例第 5 規定出售 之 耕地所有權人

買賣契約書正本

5.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

主管機關同意備查文件 有註明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者 及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正本,於申請書並應載明執行之法令依據。

6.都市更新單元

1) 所有權人

2)都市更新籌備會(小組)代表人 

3 )都市更新(預定)實施者

檢附擬劃定或已劃定更新單元內土地及建物登記簿所載所有權人數均超過十分之一之所有權人同意書或所持有土地及建物面積均超過總登記面積十分之一之所有權人同意書(載明更新單元範圍、土地及建物登記面積及全體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數)。

檢附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核准籌組文件正本,並載明更新單元範圍。

檢附受各級主管機關委託之委託書、都市更新會立案證書、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核准文件(有註明預定實施者)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文件正本,並載明更新單元範圍。

7. 債權人

檢附法院核發之債權憑證正本。

但已設定抵押權者,免附債權憑證正本。

8.訴訟繫屬中之當事人

 

檢附法院發給已起訴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正本。

9.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登記機關認定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者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正本。

例 畸零地或毗鄰者 檢附主管機關核發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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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資訊

第三類謄本

第二類謄本住址隱匿(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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