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興建農舍之土地因合併,其取得時點認定

 

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0/3/8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 1100207444號
主旨 申請興建農舍之土地因合併,其取得時點認定
說明 一、復貴府 110年2月26日府農務字第 1100065338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讓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筆農地上作為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先予敘明。
三、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2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 0.25公頃。...」。所稱「該筆」,係指單一筆地號,且面積須超過 0.25公頃,並不得以多筆相毗鄰地號面積合併計算,併予敘明。
四、又依民法第 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暨土地法第 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爰本會依前開規定,對於申請興建農舍之土地取得時點以 102年10月25日農水保字第 1021866046號令及 101年6月29日農水保字第1011865000號令 (諒達 )核釋在案。
五、基於農舍之個案審查係屬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權責,仍請貴府參照上開原則予以審酌核處。
正本 彰化縣政府
副本 本會企劃處
附加檔案 1100207444_申請興建農舍之土地因合併,其取得時點認定.txt
1100207444_申請興建農舍之土地因合併,其取得時點認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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