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掉繼承房產 這樣申報所得稅免受罰

2021/05/28 12:53文/記者朱語蕎

有出售房地產,就會有一筆房屋交易所得稅,要記得於出賣的隔年於綜合所得稅一併申報。(資料照)

又到了申報所得稅的季節,雖然納稅是人民的義務,如果有出售房地產,就會有一筆房屋交易所得稅,並於出賣的隔年於綜合所得稅一併申報,以免受罰。

若是銷售繼承來的房子該如何申報?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說,有民眾在96年間繼承父親的房產,在109年7月出售,因該房產為繼承取得,沒有承買價格,理論上取得成本是0元,但是繼承時是以房屋及土地現值申報遺產稅, 故取得成本以該次房屋及土地現值為取得成本,計算方式如下:

售價-繼承時(土地+房屋現值)-出售時費用(例如仲介費等)×(房屋現值/土地+房屋現值)=應申報之所得。

如果出售的房地產非繼承取得,且持有期間過久,無法提供實際成本者,不用緊張,可依照政部每年公佈的「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依房屋評定現值申報。

鄭文在舉例,假設在109年出售新北市新莊區之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36%,計算將所得額合併計入所得所申報即可。

至於,房屋評定現值從何處查得呢?

當出賣房屋時,賣方繳納土地增值稅、買方需要繳納房屋契稅,在契稅單上有明確的記載,交屋時地政士也會影印一份讓賣方存查,供申報所得稅時使用。

最後要注意的,是如果被繼承人的房地產是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就是新制房地合一稅課徵對象,就應該是在完成過戶登記後30內申報房地合一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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