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 個人以購入之債權抵繳承受抵押物,所生增益為處分債權的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為財產交易所得,若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6年度以其購入之債權,抵繳法院拍賣該債權抵押物之價款3,000萬元,該局乃以法院拍定價額3,000萬元為其處分債權收入,減除購入債權成本2,000萬元、土地增值稅及執行費共200萬元,核定財產交易所得800萬元。

甲君主張其係以債權抵繳拍賣價款,承受抵押之土地及建物,實質上所得並未實現,循序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該局又說,法院依強制執行法而拍賣土地及建物之行為,為具有買賣性質之法律行為。

民眾參與法院拍賣並以購入之抵押債權抵繳拍賣價金,係屬以處分債權來換取抵押物所有權,核屬財產交易行為,如經計算有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以購入之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換取抵押物,所產生之增益漏未申報所得者,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屬各國稅分局、稽徵所辦理補報並補繳短漏稅款。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06-2298099

彙總編號10107-1804

更新日期:101-07-10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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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圖片來源網路)

財產交易所得(示意圖)

債權承受抵押物(示意圖)

債權抵繳拍定價金(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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