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分署執行被繼承人不動產如該不動產有欠繳地價稅或房屋稅之處理原則
稅目 | 稅捐稽徵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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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版本 | 一O九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1章 總 則 |
法條 | 第6條(稅捐優先受償權)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行政執行分署執行被繼承人不動產如該不動產有欠繳地價稅或房屋稅之處理原則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編者註:現為行政執行分署)因公法國稅租稅債權執行被繼承人之不動產,移送機關代辦繼承登記時,如該不動產有欠繳地價稅或房屋稅者,稽徵機關應視該等稅捐發生之時間,依下列方式辦理:(一)96年1月12日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2項規定修正公布生效後發生者:稽徵機關得以記帳方式處理並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俟拍定後,由行政執行處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3項規定代為扣繳。(二)91年12月13日地方稅法通則公布生效後至96年1月11日間發生且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應移送強制執行者:稽徵機關得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並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或聲明參與分配,且依地方稅法通則第7條規定主張優先受分配,其未受分配部分,另行向納稅義務人追索。(三)91年12月12日以前發生且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應移送強制執行者:稽徵機關得核發同意移轉證明,並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或聲明參與分配,其未受分配部分,另行向納稅義務人追索。(財政部97/06/02台財稅字第09700091800號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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