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管理人死亡未重選者如何執行欠稅釋疑
稅目 | 土地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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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八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6章 罰 則 |
法條 | 第53條(加徵滯納金)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祭祀公業管理人死亡未重選者如何執行欠稅釋疑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祭祀公業管理人死亡未重選而派下員又不詳時,其欠稅之移送執行,茲參照司法院之意見核復如下: (一)由稅捐機關先向戶政、地政等機關查明欠稅祭祀公業有無派下員以之為送達,移送法院(編者註:現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 (二)祭祀公業之管理人,如亦具有派下員之身分,則於其死亡後,依前項方式仍無法處理時,應再向有關機關查明死亡管理人之繼承人為送達後,移送法院執行。 (三)依前兩項方式仍無法處理時,得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以使用人為應受送達人,對之依法送達後,移送法院執行。(財政部69/12/19台財稅第40328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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