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屬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之私法人不得為保全耕地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權申辦預告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37 條》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5年9月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50711號函
要旨
非屬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之私法人不得為保全耕地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權申辦預告登記
內容
案經函准法務部95年8月25日法律決字第0950030759號函復略以:
「按土地法第79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二、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三、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
旨在保全請求權人對登記名義人之土地權利移轉、消滅、內容變更或次序變更等私法上請求權,自應以該私法上請求權存在為前提;學者亦認為預告登記的發生,應具備對不動產物權變動請求權的存在,其發生原因如何,在所不問,但必須強調預告登記具從屬性,與被保全的債權請求權同其命運(王澤鑑著『民法物權(一)通則.所有權』,2002年9月,修訂版3刷,第129頁參照)。」,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是本案非屬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保全耕地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權申辦預告登記,因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該公司既為不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其預告登記自失其依據,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該預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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