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基地內含法定山坡地及非法定山坡地,建築物皆配置於非法定山坡地範圍時,應否進行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
案例:有關一宗基地內含法定山坡地及非法定山坡地,建築物皆配置於非法定山坡地範圍時,應否進行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
依據:本府工務局建照科107年4月18日建築法規研討會議紀錄
本府工務局建照科107年11月7日建築法規研討會議紀錄
編號:10-7(109年版編號10-7)
處理原則
一、基地內法定山坡地面積3000平方公尺以上時,不論有無整地行為,應進行山坡地雜項執照第一類審查,惟倘涉山崩地滑地質敏感區或地形陡峭等其他經本局認有必要者,則應逕提第二類審查。
二、基地內法定山坡地面積小於3000平方公尺時,不論有無整地行為,其法定山坡地範圍應就「山坡地雜項執照或雜項執照併建造執照申請案簽證查核表」第3欄項目檢討是否須提送第一類審查。
三、倘有「山坡地雜項執照或雜項執照併建造執照申請案簽證查核表」第2欄須提請放寬項目時,則應就各該項目之規定提送第一類或第二類審查。
附註
一、基地就法定山坡地範圍內,經檢討「山坡地雜項執照或雜項執照併建造執照申請案簽證查核表」第3欄後須提送第一類坡審者,倘經「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審查通過,則免再提送第一類坡審。
二、有關一宗基地內含法定山坡地及非法定山坡地,應檢討建築技術規則山坡地建築專章部分,依內政部107年8月21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13570號函釋辦理。(詳附錄)
三、依本局108年7月17日新北工建字第1081292392號函,「第一階段」、「第二階段」改為「第一類」、「第二類」審查。
本文出處(新北市建照業務工作手冊1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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