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公設地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增值稅三要件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1-07-18

非都公設地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增值稅三要件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非都公設地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增值稅三要件

新聞摘要

非都公設地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增值稅三要件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民眾王先生來電表示,日前看到報章刊登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在未徵收前移轉,可免土地增值稅,想瞭解免徵之要件且詢問5年前移轉的非都市土地「交通用地」可否適用新法?

高雄市稅捐處說明,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法案已於2021年6月23日由總統公布施行,其中所增訂之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非都公設地被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應符合3要件:

一、供公共設施使用(即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者)。

二、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

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

若土地皆符合上述要件,可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檢附不動產移轉契約書、需用土地人核發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5項規定,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才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故換言之,市民王先生於5年前所移轉的非都市土地交通用地,已屬核課確定案件,即無法適用新法免徵土地增值稅。

欲了解相關租稅資訊,可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轉2,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本文出處請點擊)

 


#非都市土地買賣-高仕不動產

 #建地#區段徵收土地#工業地#持分土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免徵土地增值稅 - 房地產買賣稅務相關示意圖

土地稅法 - 稅務相關圖片二.(示意圖)

交通用地 - 土地相關(示意圖)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房地產買賣陳總 的頭像
    房地產買賣陳總

    房地產陳總部落客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