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其欠稅未結之處理
稅目 | 營業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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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版本 | 一一O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5章 稽 徵 |
法條 | 第30條(稅籍登記之變更或註銷)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其欠稅未結之處理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稽徵機關對於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於商業主管機關核准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後,如發現尚有涉嫌違章未結或欠稅未清,應書面通知限期依法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始准予辦理營業負責人變更登記;但其有核定應補徵稅款,尚待填發繳款書通知限期繳納者,應以商業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之負責人為準。(財政部78/09/02台財稅第780650540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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