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增稅優先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

 

土增稅優先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
 
稅目 土地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八年版
法規章節 第5章 稽徵程序
法條 第51條(欠稅未繳之處理)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土增稅優先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項明定:「土地增值稅之徵收,就土地之自然漲價部分,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編者註:現行法已修正)而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為:「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僅優先於一切債權,並未包括抵押權在內。

因此,兩者在適用上,仍應以稅捐稽徵法規定之土地增值稅最為優先。(編者註:勞動基準法第28條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之受償順序與第1順位抵押權之債權相同。)(財政部73/10/11台財稅第611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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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土地稅法函釋(示意圖)

優先受償權(示意圖)

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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