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增稅優先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
土增稅優先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
稅目 | 土地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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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八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5章 稽徵程序 |
法條 | 第51條(欠稅未繳之處理)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土增稅優先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項明定:「土地增值稅之徵收,就土地之自然漲價部分,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編者註:現行法已修正)而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為:「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僅優先於一切債權,並未包括抵押權在內。 因此,兩者在適用上,仍應以稅捐稽徵法規定之土地增值稅最為優先。(編者註:勞動基準法第28條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之受償順序與第1順位抵押權之債權相同。)(財政部73/10/11台財稅第61150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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