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間房屋交換,契稅計算報您知!

更新日期:112-01-19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溪分局

徐先生來電詢問,和哥哥各自持有房屋一間,想要將兩間房屋互相交換,契稅要如何課徵呢?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如兩間房屋互相交換移轉,則可訂立交換建物契約,契稅的稅率為契價的2%,若等值交換,雙方按交換契稅稅率2%核課,差價部分則視有無給付價差,另以買賣或贈與契稅稅率6%課徵。

至於契價即為「評定標準價格」,是指「房屋稅應稅現值+免稅現值-免稅騎樓現值」。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假設甲與乙各持有房屋一間,評定標準價格分別為150萬元、200萬元,倘兩間房屋互相交換,甲支付差額50萬元現金予乙,則雙方於辦理「交換」契稅申報時,甲應繳納之契稅為6萬元(150萬×2% +50萬×6%);乙應繳納之契稅為3萬元(150萬×2%)。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移轉(如買賣、贈與、承典、交換及分割等)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寫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建物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契稅,逾期申報,將依規定加徵怠報金。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202至218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111至114、121至122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102至109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122至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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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交換(示意圖) - 不動產共有(房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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