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涉及共有物分割之訴之異議處理

土地登記規則 《第 57 條》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5年10月24日台內地字第8510170號函

要旨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涉及共有物分割之訴之異議處理

內容

查「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10點第8款但書規定:「但如他共有人在未辦竣登記前,對優先購買權有所爭執,並以書面提出異議,除其優先權已依法視為放棄者外,登記機關應駁回登記之申請,俟優先購買權爭執解決後,再行受理登記之申請。」本案遺產管理人認為對其他應有部分優先承買,並非「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不生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問題,而未代他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又按土地登記規則第51條第1項規定,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

其所稱「爭執」指對於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而言,本案遺產管理人以本案土地業已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訴,涉及私權爭執為由,請求駁回登記之申請,與上開土地登記規則規定意旨不合,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51條修正後為第57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10點第8款已於93年8月11日修正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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