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0-08-30  來源連結: https://www.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201148/%E6%9C%AA%E8%BE%A6%E7%B9%BC%E6%89%BF%E7%99%BB%E8%A8%98%E5%9C%9F%E5%9C%B0%E5%8F%AF%E7%94%B3%E8%AB%8B%E3%80%8C%E9%80%99%E7%A8%AE%E3%80%8D%E5%9C%B0%E5%83%B9%E7%A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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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民眾高先生打電話向稅捐處詢問,他母親所有的土地原按自用住宅用地
稅率課徵地價稅,母親在2018年間死亡後,就無人在該地設籍,迄今也未辦理繼承登記,但他仍居住在該土地上房屋,是否可申請自用住宅用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繼承人自繼承開始,已取得土地所有權,雖然高先生實際居住該地,但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的認定,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為準。因此,該處提醒高先生儘速設籍,並且須在2020年9月22日前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審核符合規定,2020年起就可以適用;如果在9月23日以後才提出申請,只能從2021年起開始適用
該處提醒,未辦繼承土地,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其他繼承人須一併提出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並符合戶籍登記等要件,才能全部面積均適用優惠稅率,如只有部分繼承人申請,就只有其潛在應有權利部分能適用,請納稅人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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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示意圖)

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公同共有土地(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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