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銅鑼鄉朝西段6筆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1筆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共約2780坪,買主2013年7月簽訂契約書,依約支付3822萬多元,計畫興建療養院,2017年整地才發現其中4筆土地有中油公司高壓天然氣管線通過,苗栗地方法院法官調查認定地主故意不告知土地瑕疵,最近判決應返還635萬多元。
買主起訴主張7筆土地過戶後,2017年初整地工程,雜草、樹木及竹林刈除後,發現中油公司告示牌標誌,但原地主簽約買賣過程從未告知,一般社會大眾商業交易習慣,買受人如知道土地下方埋設中油高壓天然氣管線,可能不願購買或僅以低於行情購買土地,因此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減少價金2000萬元。
原地主答辯說,7筆土地僅有4 筆土地下方中油管線通過,但土地屬特定農業區的農牧用地,本來就不能用來興建療養院,中油管線也不會影響農牧使用,因此土地不屬物的瑕疵,即使是瑕疵,買主曾多次看地,應可看到中油管線告示牌。
買主於簽約3年半後,才告知發現有中油管線,顯然是能檢查而不檢查,應視為買主已承認所受領之物,因此原地主不必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且原地主在主觀上並不知道土地下方埋設中油管線,沒有故意不告知瑕疵可言。
法官調查,中油12吋、16吋天然氣管線通過其中4筆土地,地下深度約1.5公尺,依區域計畫法限制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不得興建療養院,但可作為農舍、農作產銷設施等使用,土地下方埋設天然氣管線,對於土地上興建農舍而需開挖地基等行為,具有一定程度的潛在危險,經鑑定有物之瑕疵。
此外,中油管線2002年因開發土地裸露,中油當時曾協調,因此原地主買賣契約簽立前,已知土地下方埋設中油管線,因此確有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事,經鑑定在考慮土地下方埋設中油管線條件下,差價635萬2699元,判決原地主應返還溢價,並計算法定利息,全案還可以上訴。
來源: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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