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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繼承人於繼承之日起5年內移轉他人,應追繳原免徵之遺產稅,但如移轉予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並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因該農業用地仍屬同一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所有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免追繳遺產稅,但仍應繼續列管。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為子女乙、丙、丁等3人,乙於繼承2年後欲將遺產稅免稅列管的農地無償移轉給丙,丙並繼續作農業經營使用,因丙亦為被繼承人甲的繼承人且該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可免追繳遺產稅,惟仍應自繼承日(被繼承人甲死亡之日)起繼續列管5年;倘繼承人丙未繼續將該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則須追繳原免徵之遺產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遺產稅申報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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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一項1至4款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一項5至7款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一項8至11款

繼承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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