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製作筆錄注意事項

案例:
  阿立為1名患有口吃的大學生,以機車代步上下學;而小言是殷實卻不善言辭的上班族,也以機車代步,某日阿立於上學途中,為閃避路邊停車的小婷,在未打方向燈狀態下,而臨時駛入車道。此時,小言面對阿立突如其來偏離車道而吃到中線之騎乘舉動,因車速過快而閃避不及,迎頭撞上阿立所騎乘之機車,雙方受有體傷及車損,經路人報案後,警方到場標出車輛位置,當場製作筆錄,請問3人如何配合警方製作筆錄?
參考意見:
一、 在車禍事故發生後,不論以何種方式報案,警方均應受理並填寫「受理交通事故報案單」及「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而製作筆錄內容包括:(一)肇事現場路況(直路、彎路、岔路、標線、號誌);(二)車輛方向(對向、同向、左轉、右轉);(三)車輛駕駛行為;(四)車輛行駛速度;(五)體傷及車損狀況;(六)車禍時間、報警時間、警方處理時間、酒精濃度測試時間;(七)當日天氣及視線狀況等。
二、 而車禍發生後,當事人恐因體傷或情緒影響,對於事故當下之記憶恐以模糊,而無法據實製作筆錄,此時建議當事人事發時應先行保持現場狀態,如有影響行車動線,應進行現場拍照存證,並以明顯方式標註車輛相對位置後,將車輛移置路邊,保持交通暢行。
三、 而車禍當事人,經警方到場處理後,除上開例行事務進行調查、詢問外,並非所有車禍案件都須要製作筆錄,只要有車禍造成受傷、死亡時,勢必會有筆錄製作之過程。警方製作筆錄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1條、第100條之2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詢問時應製作筆錄,因此當事人應保持冷靜回想事發經過,再向警方單純為事實陳述,避免臆測。如有疑義,應請警方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但並非每個路口都有監視器,而車內行車紀錄器有錄影畫面、目擊者,可主動提供、請求調取影像或傳喚到場製作筆錄,以釐清車禍肇事發生經過。
四、 倘有人員傷亡,在筆錄製作時可向員警提出告訴,如當下無法決定,亦可於6個月內向司法機關報案提告。如為輕微受傷,警方會當場要求雙方和解,而暫緩提出刑事告訴。在和解或調解程序不成立情形下,仍注意告訴期間自事發時6個月內提出。
五、 而前述現場圖或筆錄內容應確認後,再行簽名用印,如有任何疑點、問題、遺漏或有跟口述真義有不同之處,應立即補充說明,請求加註於同上或筆錄內容中,筆錄有其法律上證明之效果,除作為日後鑑定或覆議認定雙方肇事責任之重要依據外,亦為檢察官了解案情,決定是否起訴,以及法院判斷是否有罪和量刑依據之一,因此筆錄製作不可不慎!

文章來源:新北市政府/ 黃程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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