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規定報你知!!!公司舉辦尾牙餐會、員工摸彩活動等費用支出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喔~~~
日期:107-01-26
資料來源:財政部
年關將近,除了年終獎金是員工首重關心的話題外,歲末尾牙聚餐與摸彩活動亦是所有上班族引頸期盼的活動之一;所以趕在過年前夕,不少公司、行號為慰勞員工一年來辛苦,莫不精心策畫舉辦歲末感恩、迎春團拜活動!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行號舉辦歲末尾牙餐會、迎春團拜聚會、員工摸彩活動等,所支付之辦桌餐費、場地租金費用、或付給經紀公司之各項費用(如:主持費、藝人活動表演費)及以自製產品或購買貨物作為饋贈員工之禮品......等相關進項憑證,其營業稅帳務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因舉辦尾牙餐會等,支付辦桌餐費、活動場地租金、或付給經紀公司之各項費用等所取得之進項憑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上開進項憑證係屬「非供本業及附屬業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二)購買抽獎摸彩獎品之進項憑證 營業人購入抽獎摸彩商品時,已將其列入備供「酬勞員工性質」科目,並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未將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於獎品饋贈員工時,免開立統一發票;但若該商品購入時原非列屬備供酬勞員工使用,而係以本業進貨或有關費用科目列帳,且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者,則該商品貨物在轉供員工抽獎摸彩獎品時,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三)以「自製產品」作為摸彩獎品或饋贈員工禮品 營業人以自製之產品,如自製或生產之電腦3C產品、汽機車、高檔服飾包包....等產品饋贈員工,因原購入原、物料或商品之進項稅額,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後來轉作酬勞員工使用時,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如誤將酬勞員工貨物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者,或如屬應視為銷售貨物,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開、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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