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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專業人士之租稅優惠規定

日期:107-02-02

資料來源:財政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加速推動臺灣經濟國際化,積極招攬外國專業人才來臺服務,只要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且符合一定條件者,雇主依聘僱契約支付外籍專業人士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等,不須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該局說明,依「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外籍專業人士指在臺從事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交通事業、財稅金融服務、不動產經紀、移民服務、律師、專利師、技師、醫療保健、環境保護、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學術研究、獸醫師、製造業、流通服務業、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餐飲業之廚師,及其他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者為限。

但兼具我國國籍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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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或分居夫妻子女免稅額無法協議者,應由實際扶養者列報

日期:107-01-18

資料來源:財政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離婚或分居夫妻申報綜合所得稅子女之免稅額,得協議由一方申報,若無法協議者,應由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

離婚或分居夫妻重複申報扶養未成年子女或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免稅額者,籲請離婚或分居夫妻雙方先自行協議,若無法進行或達成協議,國稅局將以離婚或分居夫妻各別提出之實際扶養事實證據為認定標準。

倘雙方提出之扶養事實證據相當,且經國稅局依職權調查結果仍無從判定者,則依下列原則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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