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受贈 農地「這情形」將追繳遺贈稅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20-02-23
繼承或受贈之農業用地,若於列管期間內未作農用或移轉,將追繳遺產稅或贈與稅
新聞摘要
繼承或受贈之農業用地,若於列管期間內未作農用或移轉,將追繳遺產稅或贈與稅
繼承受贈 農地「這情形」將追繳遺贈稅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20-02-23
繼承或受贈之農業用地,若於列管期間內未作農用或移轉,將追繳遺產稅或贈與稅
新聞摘要
繼承或受贈之農業用地,若於列管期間內未作農用或移轉,將追繳遺產稅或贈與稅
※農業資材室面積計算疑義案
◎ 農糧企字第1051037685號
主旨:臺端函詢農業資材室面積計算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臺端105年5月17日申請書。
二、查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13條第2項附表1所定農業資材室申請基準或條件略以:「農業用地面積達0.1公頃以上者,每0.1公頃得興建33平方公尺,最大興建面積以 330平方公尺為限。」,另同條第3項規定略以:「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設施,得依實際需求,配置車輛運(迴)轉空間、附屬設施所需空間及衛生設備。」合先敘明。
※平均坡度超過30%之山坡地農業用地,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 農企字第0990143829號
主旨:
有關平均坡度超過30%之山坡地農業用地,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請依下列說明規定辦理,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營建署99年6月28日營署建管字第0990039801號函辦理。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低於道路為利農業使用,可否回填沃土,並申請擋土設施之疑義案
◎ 農企字第1020734087號
主旨:
有關臺端函詢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低於道路為利農業使用,可否回填沃土,並申請擋土設施之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臺端102年11月2日陳情書。
農地共有人申請其持分部分作農業使用證明書釋疑
稅目 | 遺產及贈與稅法 |
---|---|
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四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2章 遺產稅之計算 |
法條 | 第17條(遺產稅之扣除額)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農地共有人申請其持分部分作農業使用證明書釋疑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檢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彙整有關共有農業用地之共有人申請其持分部分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案結論之釋函1份。(財政部90/09/21台財稅第0900455700號函) |
農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應以89年修法生效時整筆土地均作農業使用為要件
稅目 | 土地稅法 |
---|---|
法令彙編版本 | 一O一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4章 土地增值稅 |
法條 | 第39之2條(農業用地移轉應否課稅規定)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農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應以89年修法生效時整筆土地均作農業使用為要件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主旨: 農業用地於土地稅法89年1月28日修正生效時,部分末作農業使用,嗣經依法分割,其可否准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以該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原地價,及如何確認當時之土地使用情形一案。 |
★農業用地贈與配偶案件之處理原則
法規名稱: | 農業用地贈與配偶案件之處理原則 |
---|---|
公發布日: | 民國 95 年 08 月 22 日 |
發文字號: | 台財稅字第09504544930號 |
法規體系: | 財政部賦稅署 |
☆三芝區 農會理事會會議建議放寬農地可放置貨櫃貯存農業生產用具,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認屬無固定基礎設施一案。
◎ 農企字第1020226011號
主旨:
有關貴府函為三芝區農會理事會會議建議放寬農地可放置貨櫃貯存農業生產用具,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認屬無固定基礎設施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2年8月2日北府農牧字第1022380543號函。
★「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農業設施面積在45平方公尺,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之農業設施執行疑義案。
◎ 農企字第1010104052號
主旨:
有關 貴局函詢「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農業設施面積在45平方公尺,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之農業設施執行疑義案,復請 查 照。
說明:
一、復 貴局101年3月27日北農牧字第1011465589號函。
★於農業資材室申請接電,依台電公司規定需增設「配電場所」始予供電,得否依「其他農作產銷設施」申請「配電場所」容許使用疑義案。
◎ 農授糧字第1020723962號
主旨:
貴府函為民眾陳情於農業資材室申請接電,依台電公司規定需增設「配電場所」始予供電,得否依「其他農作產銷設施」申請「配電場所」容許使用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2年7月25日府農農字第1020149671號函。
復有關無自用農舍證明及農舍建照執照,其起造農舍面積疑義案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0年02月06日
發文字號:(九0)農輔字第900101847號
受 文 者:本會秘書室
◆解釋令:令104-1
日期:104/10/16
文號:農水保字第1041862278號
核釋農舍、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水土保持書件計畫面積核計原則如下,並自即日生效:
一、山坡地興建農舍之水土保持書件,以建築基地面積為計畫面積。
二、山坡地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水土保持書件,計畫面積認定如下:
◆解釋函:107-01
日期:107/01/09
文號:農授水保字第1061858992號
主旨:有關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所規定之宜林地「應造林或維持自然林木或植生覆蓋」,其中林木種類增列箭竹,請查照。
說明:
一 、 依據106年度「強化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檢討座談會」第1次會議討論事項第1案決議及本會林務局106年8月28日林造字第1061661148號函辦理。